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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政策
关于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9-04 点击量:

关于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0日 16:03  

财字〔20181

全校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科发资〔2017〕26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国家或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对预算调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如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经费时(含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教育部206类拨款以及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等)未明确批复项目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实际需求编制经费预算(预算表见附件一),经院系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得填报绩效支出,除按规定比例可提取的间接费用(管理费)外,其他支出预算无比例限制。

二、预算调整流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原“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公益性行业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0%且不超过50万的,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超过项目总经费10%或调增金额超过50万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3)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对2015年以前(不含2015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劳务费预算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调增后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经费预算总额30%),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经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4)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2. 国防纵向科研项目

国防科研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国防纵向科研项目中,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中的测试加工和试验费超出概算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可适当放宽;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经院系与先装院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收益及不可预见费不得调整。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0%的,院系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超过项目总经费10%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湖北省社科管理部门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审批。

(3)2015年及其之前年度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此三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4)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4、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1)湖北省科技厅、武汉市科技局等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此三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2016年(含2016年度)以后立项湖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其预算中绩效支出允许调整,且比例一般不超过财政拨款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一般不超过财政拨款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此类项目如需调增绩效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

(2)自行编制预算项目

自行编制预算需要调整时,除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管理费)外,各项支出预算调整无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报所在院系审批后交财务处予以调整。

(3)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能调增,此三项预算支出之外科目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不超过10万的,经院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调整。单项预算科目调增金额超过10万或调增设备费的,还需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

三、补充说明

1.本通知内所涉及事项仅限于校内审批,如需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需按照相关管理文件要求,通过规定流程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

2.由于项目审计检查需要,项目预算调整有关资料,请项目(课题组)复印或扫描后妥善保管。


附件1: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表

附件2: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财务处

科学技术发展院

人文社会科学处

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

2018年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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